部分補助:一般失業者及一般在職者














參訓學員身分




提供證明




一般國民失業者及在職者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3.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全額補助:特定對象(失業者及在職者)


















































特定對象及資格條件




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就業保險法施行後,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檢附就業服務站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第一聯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三)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四)無工作切結書



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二)檢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無工作切結書




二、具有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一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退保證明單」,須載明加、退保日期、原工作性質及失業原因。



(二)具備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特定對象身分者,得免附前款證明,另檢附「無工作切結書」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失業者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配偶、直系親屬等)



(四)全戶內年滿15~65歲配偶及直系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五)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在學證明:指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無工作能力證明: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四、中高齡者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間之失業者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五、身心障礙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失業者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六、原住民



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之失業者。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七、生活扶助戶



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失業者。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八、更生受保護人



失業者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款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有必要促進其就業。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九、長期失業者



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開訓前一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四)
無工作切結書




十、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



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一)
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二)
本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影本。



(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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