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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訓學員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 補助百分之八十:一般失業者及一般在職者

參訓學員身分

提供證明

一般國民之

失業者及在職者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個人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之投保年資文件或於ITS系統查詢目前之投保狀態及投保年資等相關佐證資料。(如為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3.農民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

4.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二) 全額補助:特定對象失業者及在職者

(特定對象之補助如因要點修正,依修正後要點規定辦理)

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

應附證明對照總表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業訓練。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就業保險法施行後,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

二、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資格條件: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6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四)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在學證明指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五)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三、中高齡者

一、資格條件:年滿45歲至65歲間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四、身心障礙者

一、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五、原住民

一、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一、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七、長期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開訓前1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四)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八、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記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或個人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之投保年資資料。

(三)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載明離職日)。

(四)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 (如附件11)。

(五)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

戶口名簿或其他足以釋明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相關資料。

九、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

一、資格條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本項適用對象為失業之家庭暴力與性侵害被害人、及遭受家庭暴力之在職者。

十、更生受保護人

一、資格條件:更生受保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十一、外籍、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配偶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配偶。

二、應備文件:

(一)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二、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影本。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三、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取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四、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五、因犯罪被害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下列資格,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6年內報名參訓者: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

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

監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正本(如附件9)。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十六、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依「勞動部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計畫」第9點所公告之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如因故無法提出證明,得以「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由訓練單位代為查詢。

(三)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重大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重大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十七、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 資格條件: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計畫」自立少年資格,且於身分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報名參訓之失業者:

(一)以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2處以上安置,仍無法適應機構生活,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立生活能力者優先,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18歲。

(二)年滿18歲結束安置1年內者。

(三)結束安置逾1年,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者。

(四)其他經受委託之安置教養機構或民間團體評估有需要自立生活,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同意提供其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者。

  •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10)。

 

十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

二、應備文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本項適用對象包含高風險家庭成員及遊民等失業者。

十九、逾六十五歲者

一、資格條件:逾65歲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一、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二、本項適用對象為逾中高齡定義之高齡者。

二十、由職業工會、漁會或農會參加相關職業保險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前十九款身分之失業者,其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參訓。

二、應備文件: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未符合前十九款身分之失業者,其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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