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符合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一)
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十二、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符合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一)
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十三、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
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一) 臺灣地區配偶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
(二) 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 蓋與正本相符)。
(四)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十四、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符合下列資格,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六年內報名參訓者:
(一)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 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三)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四) 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
前項人員如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身分,應優先適用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免費參訓。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正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十五、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一年內參訓者。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天然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四)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十六、中低收入戶
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中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有意願就業者。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十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年滿15歲以上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及下列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4.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十八、經社工人員評估有經濟困難者
經地方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者。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
蓋與正本相符)
(三)就業服務中心開立之推介單第一聯影本。
(四)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辦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