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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訓學員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部分補助:一般失業者及一般在職者

參訓學員身分

提供證明

一般國民失業者及在職者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3.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全額補助:特定對象(失業者及在職者)

特定對象及資格條件

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就業保險法施行後,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檢附就業服務站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第一聯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三)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四)無工作切結書

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二)檢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無工作切結書

二、具有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不具其他特定對象身分),得檢附「無工作切結書」,依各該計畫實施規範,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需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一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退保證明單」,須載明加、退保日期、原工作性質及失業原因。

(二)具備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之特定對象身分者,得免附前款證明,另檢附「無工作切結書」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配偶、直系親屬等)

(四)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配偶及直系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五)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在學證明:指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無工作能力證明: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四、中高齡者

年滿45歲至65歲者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五、身心障礙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六、原住民

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七、生活扶助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八、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失業者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有必要促進其就業。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九、長期失業者

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開訓前1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四)  無工作切結書

十、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

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一)  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二)  本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影本。

(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十一、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取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一)  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十二、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一)  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十三、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

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一)  臺灣地區配偶最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

(二)  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 蓋與正本相符)。

(四)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十四、因犯罪被害者

符合下列資格,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六年內報名參訓者:

(一)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  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三)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四)  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

前項人員如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身分,應優先適用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免費參訓。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正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十五、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1年內參訓者。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天然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四)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十六、中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中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七、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年滿15歲以上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下列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四)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十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失業者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

       蓋與正本相符)

   (三)就業服務中心開立之推介單第一聯影本。

   (四)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十九、逾六十五歲

本項適用對象為逾中高齡定義之年齡者,應經審慎評估其參訓需求。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

       蓋與正本相符)

(三)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補充說明

前項各款特定對象之失業者於失業期間,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須檢附「無工作切結書」,得認定為特定對象之失業者,申請特定對象失業者訓練費用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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