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訓學員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部分補助:一般失業者及一般在職者
參訓學員身分 |
提供證明 |
一般國民失業者及在職者 |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3.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
全額補助:特定對象(失業者及在職者)
特定對象及資格條件 |
應檢附證明文件 |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就業保險法施行後,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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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檢附就業服務站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第一聯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三)檢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四)無工作切結書 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二)檢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無工作切結書 |
二、具有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不具其他特定對象身分),得檢附「無工作切結書」,依各該計畫實施規範,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需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
(一)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退保證明單」,須載明加、退保日期、原工作性質及失業原因。 (二)具備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之特定對象身分者,得免附前款證明,另檢附「無工作切結書」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
三、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配偶、直系親屬等) (四)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配偶及直系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五)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在學證明:指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無工作能力證明: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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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高齡者 年滿45歲至65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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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
五、身心障礙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
六、原住民 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
七、生活扶助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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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
八、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失業者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有必要促進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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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
九、長期失業者 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開訓前1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四) 無工作切結書 |
十、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 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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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二) 本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影本。 (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
十一、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取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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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
十二、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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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
十三、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 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
(一) 臺灣地區配偶最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 (二) 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 蓋與正本相符)。 (四)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
十四、因犯罪被害者 符合下列資格,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六年內報名參訓者: (一)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 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三)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四) 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 前項人員如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身分,應優先適用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免費參訓。 |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正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
十五、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1年內參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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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天然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四)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
十六、中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中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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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 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
十七、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年滿15歲以上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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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下列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四)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
十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 |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 蓋與正本相符) (三)就業服務中心開立之推介單第一聯影本。 (四)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
十九、逾六十五歲者 本項適用對象為逾中高齡定義之年齡者,應經審慎評估其參訓需求。 |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 蓋與正本相符) (三)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
補充說明:
前項各款特定對象之失業者於失業期間,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須檢附「無工作切結書」,得認定為特定對象之失業者,申請特定對象失業者訓練費用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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