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委託契約書
立約人 (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 (以下簡稱保母)照顧受托兒 (身分證號 ,生日: 年 月 日, (以下簡稱受托兒)共 人,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一、托育期間:
1.自民國 年 月 日起開始收托,自收托日起一個月內為適應期。於適應期間雙方可終止本契約。
2.試托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年 年 月 日止共£ 日或£ 個月,於試託期間雙方可任意終止本契約。
3.托育方式:£全日托、£日托、£半日托、£臨托、□其他:
每週 天,週 至週 ,時間: 時 分起至 時 分止
保母所提供之托育:£不含國定假日/£含國定假日:
備註:
二、托育地點
1.地址:
2.接送受托兒時由£委託人□保母負責。
3.非由委託人接送時,委託人應盡事前告知之責任。
4.到宅服務:£保母得進入托育空間:
£保母不得進入之非托育空間:
三、委託內容
保母接受委託人委託,應善盡保母職責,並提供以下照顧服務:
1.提供受托兒充分生理、心理照顧,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1)清潔、安全適宜兒童發展之居家環境
(2)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遊戲休閒、學習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3)記錄生活及成長過程。
(4)參與促進親子關係及支持家庭功能之活動。
2.受托兒為2歲以上,並應提供學習輔導、興趣培養、休閒及社區生活體驗擴充等活動。
3.提供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之相關服務。
四、委託之報酬
1.托育費每月新台幣 元整。委託人應於每月 日前支付當月托育費用(£現金£轉帳£支票)帳號: 。
2.受托兒年齡滿6個月起,若開始食用副食品,則食用之副食品及食物由委託人提供,或給予保母每月副食品費: 元,代行調製之。
3.受托兒之奶粉、尿布及所需消耗性日用品,由委託人提供。若委託人未提供時,得由委託人給予保母費用代行購買之。
4.保母應配合雲林縣政府成立「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所訂保母人員收退費標準,並不得因家長申請托育補助為由,任意提高家長托育之費用。
5.□在宅服務:委託人或保母提早送到或逾時接離受托兒時,每小時應給付保母:
元。但提早或逾時未滿30分鐘者,不予計算。提早或逾時30分鐘以上,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1個月逾時超過 次,或合計逾時超過 小時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到宅服務:委託人或委託接續照顧受托兒之人保母逾時到達托育場所或保母逾時至托育場所提供托育服務或提早離去者時,每小時應給付對方: 元。但提早或逾時未滿30分鐘者,不予計算。提早或逾時30分鐘以上,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1個月逾時超過 次,或合計逾時超過 小時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6.委託人臨時要求增加之托育時間,以£每小時或£日: 元計。
7.保母於年節仍在職者,端午及中秋節委託人支付£禮金 元或£禮品或£不提供禮金禮品予保母;年終委託人支付£禮金 元或£禮品或£不提供禮金禮品予保母。
五、停托
1. 委託人要求停托,保母溢收之報酬£無須退還,或£依比例退還溢收之報酬,退還費用計算方式以每停托一日退還 元。但未送托之期間連續超過
日,保母得終止契約。
2. 委託人要求停托,達 日以上,超過部分須支付半薪。
3. 保母請假應於事前 日告知委託人,並依比例退還該部份預付之報酬。但連續請假超過£ 日£_____月,委託人得終止契約。雖未連續請假,但一個月中總請假時間合計超過£ 日、£ 週時,亦同。
六、探視
1. 委託人於受托期間探視受托兒,保母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推托拒絕。
2. 委託人欲探視受托兒應避免造成受托兒及保母生活作息上的困擾。
七、緊急事故之處理
1. 受托孩童兒於托育時間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時,保母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或處理,並應立即通知委託人或下列委託人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委託人之緊急聯絡人如下:
(1)姓名: ;與受托兒關係為 ,電話
(2)姓名: ;與受托兒關係為 ,電話
(3)姓名: ;與受托兒關係為 ,電話
2. 無法及時通知或通知不到時,保母應先依受托兒之最佳利益,作必要之處理,並繼續前項之緊急聯絡。
3. 有送醫治療之必要時,應優先送往委託人指定之醫院就醫診治(委託人指定之醫院,請參受托兒資料表/受托兒健康調查表)。如委託人未指定,或委託人指定之醫院拒收或無法處理時,保母得送往其他醫院。
八、保母責任
1.保母執行保母之職責,應注意受托孩童之利益並遵守相關法規。
2.保母照顧受托孩童時,對於孩童之保護教養有關事項,應依委託人指示,並應向委託人報告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發生之重要事故或異常現象。
3.保母因照顧受托孩童有故意或過失,致委託人或受托孩童發生損害,對於委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4.托育期間,受托兒若有發生緊急或特殊事件時,保母應依照第七條緊急事故之處理流程進行處理,並立即通知委託人或其緊急事件聯絡人。
5.保母不得將委託人家人隱私透露予他人,但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及盡法律責任不在此限。
6.保母及其同住家人保證以均無下事項:
●虐待兒童前科
●傳染性疾病
●躁鬱症等精神性疾病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事項如應告知而未告知,造成委託人及孩童發生任何損害,概由保母負責。
7.保母若於托育期間,有身體不適或外出之必要時,應覓得一合格之代理人(成年人)代為照顧,不得將受托兒獨自置於家中,或請未成年之子女代行照料。保母就該代理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代理人代為照顧受托兒期間,委託人並得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對受托兒之照顧義務。
8.其他保母應配合社區保母系統所規定之事項及受托守則。
9.保母到宅服務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無故帶受托孩童離開托育地點。
10.保母到宅服務未經委託人允許不得聊天,亦不得處理私事及帶人至委託人家。
11.保母到宅服務未經委託人允許不得動用委託人家中非用於幼兒托育的物品及進入委託人家中非幼兒托育的空間。
12.保母到宅服務不應破壞托育空間清潔與整齊。
九、委託人責任
1. 委託人應確實告知,不得隱瞞受托兒之體質、遺傳或特殊疾病、過敏藥物與食物等(請參受托兒健康調查表),以利保母照顧。倘因委託人未告知致受托兒發生事故時,保母不負相關之責任。
2. 委託人應將維護受托兒身心健康應注意之事項,預先告知保母,並提供必需之藥物、器材及使用之方法。如委託人應告知而未告知,孩童因而發生任何傷害,應由委託人負責。
4. 受托兒有注射預防針或生病就醫之情事時,應由委託人負責帶受托兒前往求診或治療。情況緊急時,保母應先徵得委託人同意,由保母代理之,但委託人應負擔保母之交通費及代付之醫藥費。托育期間受托兒童之健保手冊應交付保母以供使用(到宅服務應置於托育地點以供使用)。
5. 委託人帶受托兒求診治療後,應詳實告知保母後續照護應注意事項。反之,若由保母代理時,亦應告知委託人。
6. 委託人應每日詳閱寶寶日誌並予簽名,以了解保母照顧受托兒之狀況。
7. 委託人應確保對受托兒有親權或監護權,與受托兒之關係為________ ,若與受托兒的關係有改變時,應立即通知保母。
8. 委託人應接受社區保母系統定期之電訪。
9. 委託人應妥善保護保母個人資料不外洩。
十、契約之終止及繼續
1.如一方違反本約重大事由或發生可歸責於一方之重大事故,他方可終止契約。
2.如有非上述狀況,一方違約,經他方得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導致本契約無法繼續履行,經社區保母系統協調,仍無法改善時,可終止契約。
4.契約終止時,應將委託人為受托兒所準備之物品剩餘部分,如數返還。
契約終止時,因可歸責於保母之事由,保母應將溢收之托育費用退還給委
託人。
5.除以上情形外,若在適應期內終止托育關係,則費用依比例退費(以30天
計算)。若適應期後一方欲終止契約時,應盡最大善意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但可歸責他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若未依約預告,則不得要求退費。
十一、協調與管理
1. 因本約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量以協商方式處理,委託人可委請保母所屬之社區保母支持與督導體系辦理機構居中協調。
2. 一方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時,他方得配合前往辦理。
十二、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雲林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非專屬管轄法院,但小額訴訟部份,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十三、其他約定
1.
2.
3.
十四、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請簽名加蓋章)
委託人: ,身分證號: 出生日:
地址: 電話:
保母: ,身分證號: 出生日:
地址: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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